(2017)豫172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梁怀玉、梁得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梁怀玉,梁得明,潘中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怀玉,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梁得明,男,196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潘中元,男,196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蔡县支行与梁怀玉、梁得明、潘中元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722执恢11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