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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刑终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于海军陈春江犯贪污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江,于海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刑终130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初中文化,富裕县富欣现代农业农机合作社理事长,住富裕县。2015年11月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逮捕,2016年1月28日被富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同日释放。2016年4月23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辩护人钱文。辩护人魏卓,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海军,居民身份证号码×××,男,1985年12月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富裕县,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克山县克山农场农民,住克山县克山农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富裕县看守所。辩护人孟辰,黑龙江杰瑞天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审理富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春江、于海军犯贪污罪一案,于2017年4月5日作出(2017)黑02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陈春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与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中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万元;二、被告人于海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被告人陈春江违法所得人民币87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被告人于海军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陈春江、于海军不服,分别以无罪和可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认定上诉人陈春江、于海军犯贪污罪性质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刑初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书东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蒋彦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名海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