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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冼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冼云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31号原告:李桂香,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冼云佳,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李桂香与被告冼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军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晓根、黄春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对被告冼云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桂香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