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桂香与冼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香,冼云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231号原告:李桂香,女,1971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冼云佳,男,1966年9月13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受理了原告李桂香与被告冼云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军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晓根、黄春花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香撤回对被告冼云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李桂香承担。审 判 长 周军华人民陪审员 刘晓根人民陪审员 黄春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温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