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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6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陈宗林、黄国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宗林,黄国都,蔡云峰,黄国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6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宗林,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国都,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蔡云峰,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国央,女,1983年1月5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798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宗林与被执行人黄国都、蔡云峰、黄国央(2016)浙1081执646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云峰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前瓦屿村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云峰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前瓦屿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3)第10215号】。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江升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之光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1081执6462号之二温岭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7987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宗林与被执行人黄国都、蔡云峰、黄国央(2016)浙1081执6462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浙1081执6462号之二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查封被执行人蔡云峰所有的坐落在温岭市大溪镇前瓦屿村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温集用(2013)第10215号】,期限为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年。附:(2016)浙1081执646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办人:江升蔚联系电话:884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