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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179号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1191号才子佳苑H栋108号。法定代表人:杨帆。被告:徐真,女,汉族,1982年10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才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房淼淼人民陪审员  林 群人民陪审员  陈文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彭小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