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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267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春林、毕四海、杜春英、张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孙春林,毕四海,杜春英,张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3执267之二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海林镇。负责人:王艺伟,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孙春林,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毕四海,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杜春英,女,1964年3月1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张大林,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满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海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春林、毕四海、杜春英、张大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孙春林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林支行1000元人民币,诉讼费、执行费已缴纳,且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春英账户(6228480208167250074)冻结,该案穷尽调查财产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燕萍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