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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民终5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杨转文与牟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转文,牟洪,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5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转文,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洪,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审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572126696Q。法定代表人:王道林,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369-0。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上诉人杨转文因与被上诉人牟洪、原审被告重庆豪帅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1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4月10日向上诉人杨转文送达了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杨转文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转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国全审 判 员  陶康年代理审判员  范艺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广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