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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执7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秋明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明,北京市家赫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420号申请执行人王秋明,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委托代理人薛武,北京薛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市家赫华艺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国防路43号A1362室。法定代表人孙海涛,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红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