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玉美、刘海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美,刘海霞,郭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48号申请执行人:张玉美,女,1966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邯郸市。被执行人:刘海霞,女,1971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所地:邯郸市。被执行人:郭锦,男,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申请执行人张玉美与被执行人刘海霞、郭锦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作出的(2016)冀0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海霞、郭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玉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华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