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双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21民初947号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涛,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素琴,女,1982年7月22日生,系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现住阳泉市。被告:张双平,男,年龄不详,现住平定县。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双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立案。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有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定县永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贾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