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11民初8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雷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雷梅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8952号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一段318号西子商业A栋206室。法定代表人:刘大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成,长沙市雨花区仁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梅花,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祁东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梅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沙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晓明人民陪审员  朱利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梦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