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韩纪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韩纪国,张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任城支行。被执行人:韩纪国。被执行人:张永华。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08**民初38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兆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艾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