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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民初1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与邱全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邱全清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1555号原告: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重庆渝北区红石路97号4幢1号。法定代表人:王中能,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兆荣(特别授权),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明光(特别授权),四川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全清,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内江市资中县人,农村居民,住资中县。原告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全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解除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属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请求撤诉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原告重庆双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判员  雷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