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民申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杨成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申12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东路918号。 法定代表人:严建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秀靥,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成军,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再审申请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杨成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5民终8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大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叶向阳 代理审判员 陈艳艳 代理审判员 王 茜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