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赵玉斌与吴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斌,吴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358号申请执行人:赵玉斌,男,196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吴敏芳,女,1971年10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民一初字第028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吴敏芳银行存���人民币1031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伊长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