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连珠与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珠,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115号原告:刘连珠,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谢君,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刘连珠与被告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连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连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连珠撤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刘连珠负担。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必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