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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4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连珠与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连珠,谢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115号原告:刘连珠,女,195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谢君,女,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刘连珠与被告谢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刘连珠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连珠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连珠撤诉。本案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计255元,由刘连珠负担。审判员  黄新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必胜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