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道权、邹如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权,邹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843号申请执行人:王道权,男,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邹如军,男,196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王道权与被执行人邹如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 斌审判员 许 峰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