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波与孔波股权转让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执保119号申请保全人张波,女,西安市灞桥村纺西街。被保全人孔波,女,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诉被告孔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盛京银行辽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交通银行辽阳分行营业部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三、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辽阳银行罗马假日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四、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辽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卫国路分理处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五、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丹东银行辽阳分行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六、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在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二堡支行账户内的存款5,655,313.00元,冻结期限一年。七、冻结被保全人孔波爱人孙立杰(已故)持有的辽阳炭素有限公司16%股权(1,017,760.00元),冻结期限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后果自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维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吉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