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梁锡彬与廖立金林小芝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锡彬,廖立金,林小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梁锡彬,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李市镇沙梗村1组,身份证号码510225197010098030。被执行人:廖立金,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玉津镇南街514号5幢1单元401号,身份证号码511123196602048270。被执行人:林小芝,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上新路23号,身份证号码33082419710602242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锡彬与被执行人廖立金、林小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廖立金、林小芝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廖立金、林小芝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车辆等财产。目前被执行人廖立金、林小芝下落不明,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梁锡彬对此无异议,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6月28日,被执行人廖立金、林小芝尚欠申请执行人钟晓英各类款项共计316250元(暂未计息)。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4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钟 渝执行员 石 俊执行员 陈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