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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而春、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而春,郑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周而春,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郑丽芳,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周而春与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