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而春、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而春,郑丽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周而春,男,1976年10月26日生,汉族,无业,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郑丽芳,女,1976年3月7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潍坊市。本院在执行周而春与郑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