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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具体申请人详见附表)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55号5栋1801室。法定代表人:朱宏彬,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旺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案中,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北治历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3011407元(迟延履行的期间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其他等额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