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与刘买根、李相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刘买根,李相山,刘建州,冯国艮,刘福云,刘福生,闫学亮,武拴伏,葛宝运,石留兵,刘建华,石留军,刘林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350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五龙镇陈家岗村。负责人路庆华,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付玉海,系该社职工。被告刘买根,男,汉族,1972年9月24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李相山,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建州,男,汉族,1973年2月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冯国艮,男,汉族,1973年10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福云,男,汉族,1966年10月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福生,男,汉族,1964年5月1日生,住林州市。被告闫学亮,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生,住林州市。被告武拴伏,男,汉族,1969年4月18日生,住林州市。��告葛宝运,男,汉族,1963年6月28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石留兵,男,汉族,1986年3月1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建华,男,汉族,1978年4月26日生,住林州市。被告石留军,男,汉族,1980年10月2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刘林江,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生,住林州市。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信用社诉被告刘买根、冯国艮、刘建州、冯相艮、刘福云、刘福生、闫学亮、武拴伏、葛宝运、石留兵、刘建华、石留军、刘林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