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262号之一原代: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肖青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锋,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钟锐,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仲,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擎轩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伟萍张烔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