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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1262号之一原代: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肖青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赖锋,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钟锐,广东暨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仲,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当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由原告珠海市腾隆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擎轩审 判 员  谢 光人民陪审员  黄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阳伟萍张烔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