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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与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方晓华

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457号原告: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组织机构代码证46878427-7。住所地丹阳市练湖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钰,职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夫,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金陵西路***号。第三人:方晓华,女,1960年4月2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与被告江苏省丹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三人方晓华用益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练湖中心小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文杰人民陪审员  金杏云人民陪审员  谢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苏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