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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冯爱军、李海霞、梁明亮、黄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爱军,李海霞,梁明亮,黄俊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4131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冯爱军,男。被告:李海霞,女。被告:梁明亮,男。被告:黄俊义,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爱军、李海霞、梁明亮、黄俊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免予收取。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志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