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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异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案外人张立成、与申请执行人白云红、王彩霞执行异议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红云,王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02执异17号案外人张立成,男,195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庆阳市西峰区南大街金源巷**号。申请执行人白红云,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宁县人,现住宁县太昌乡肖家村*组**号。委托代理人孙浩,甘肃凌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彩霞,女,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合水巷***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红云与被执行人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立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张立成称,法院在审理白红云与王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案外人张立成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新建巷9号房屋。案外人认为自己与王彩霞虽然是夫妻关系,但于2003年既自愿签订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约定婚内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经济相互独立,债权债务各自承担。被执行人王彩霞所借申请执行人白红云现金未用于家庭生活,与案外人无关。法院所查封的房屋系案外人张立成父亲的遗产,有多名继承人,况且该房屋被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查封,案外人张立成与被执行人王彩霞关系一直不好,在2017年2月24日已经离婚,因此,西峰区法院查封该房屋无法律依据,应予解除。本院查明,自2011年10月29日起,被执行人王彩霞借申请执行人白红云现金594707元,约定有利息和归还期限。到期被执行人王彩霞未归还,申请执行人白红云提起诉讼。审理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彩霞丈夫张立成名下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新建巷9号房产,所有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2113**号。执行中案外人张立成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薄所载明的内容,是判断不动产物权的根据,体现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正确性推定原则。不动产登记薄是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管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档案。位于庆阳市西峰区新建巷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庆市房权证西峰区字第2012113**号,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彩霞丈夫张立成名下。法院查封并无不当。法院现进行查封,只是限制所有权的行为,并未进行处置,不影响其居住生活。况且该房屋已经被宁县人民法院查封。案外人张立成与被执行人王彩霞结婚多年,其提出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无法律依据。法院查封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亦无依据。被执行人王彩霞负债较多,应该积极想主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树立自己的诚信,而不应规避法律。因此,案外人张立成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一款(一)项、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张立成的执行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金波审 判 员 王  丽  峰人民陪审员 张  凤  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  梧  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