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鹏飞申请邢中革、李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飞,邢中革,李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9执38号申请执行人:张鹏飞,男,35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邢中革,男,51岁,汉族,现住四子王旗。被执行人:李俊,男,45岁,个体,现住四子王旗。本院在执行张鹏飞申请邢中革、李俊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邢中革、李俊名下土地、房产、银行存款、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邢中革名下一套门脸房已被我院另案查封拍卖,被执行人邢中革的工资已被我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俊名下两套房产已给四子王蒙银村镇银行抵押,我院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邢中革、李俊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文达审判员 :郭 志强审判员 :其 其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特布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