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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与被告潘钧、王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潘钧,王艳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87号原告:钟卫。原告:刘志。原告:钟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原告:蔡曙光。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被告:潘钧。被告:王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与被告潘钧、王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钧、王艳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撤回对被告潘钧、王艳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