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81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与被告潘钧、王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潘钧,王艳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887号原告:钟卫。原告:刘志。原告:钟晖。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原告:蔡曙光。以上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谷丰。被告:潘钧。被告:王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与被告潘钧、王艳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钧、王艳辉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撤回对被告潘钧、王艳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钟卫、刘志、钟晖、蔡曙光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思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