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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张丽与李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李宁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女,1980年10月8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济南市市中区七里山路**号*号楼*****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男,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秋丽,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丽与被上诉人李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亚男,被上诉人李宁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生、郝秋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李宁于2017年1月20日提交的(2017)鲁0104执异7号执行裁定书,一审法院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定案依据,且在张丽向槐荫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离婚判决执行后,未得到最终裁决之前,一审法院即作出本案判决,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717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丽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 松审判员 刘建平审判员 王兴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