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兴凤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凤,陈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094号原告王兴凤,女,汉族,生于1956年4月23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陈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8月2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王兴凤与被告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兴凤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兴凤要求对被告陈刚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凤撤回对被告陈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代理审判员 刘 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焕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