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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高现忠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现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民初3401号原告高现忠(曾用名:高现中),男,汉族,1974年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贺瑞霞,女,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登封市。韩海周,男,汉族,1964年6月27日出生,住登封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1、判令第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2000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2、判令第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高现忠诉被告贺瑞霞、韩海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贺瑞霞欠原告借款12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请求被告贺瑞霞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按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韩海周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2000元借条上被告韩海周未作为保证人签名,故韩海周不应对该2000元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贺瑞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高现忠偿还借款12000元;二、被告韩海周对上项债务中的1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高现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贺瑞霞、韩海周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真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