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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民初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678号之二原告:王某,男。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刘 虎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