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82民初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孙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82民初678号之二原告:王某,男。被告:孙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焦东亚审 判 员 刘 虎人民陪审员 梁文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秀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