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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1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要争与李强、三门峡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要争,李强,三门峡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1063号原告张要争,男,汉族,1983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委托代理人郝玉华,郑州市中原区官庙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强,男,汉族,1973年3月29日生,住河南省荥阳市。被告三门峡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崤山北路二街坊12号院1号楼10层1001号。法定代表人乔胜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要争诉被告李强、三门峡新华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要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要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要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2318费元,减半收取1159元,由原告张要争负担。审 判 长  张郑军人民陪审员  黄德梅人民陪审员  郭京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永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