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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蒋革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蒋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蒋革华。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与蒋革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304民初1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蒋革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蒋革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蒋革华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本人也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蒋革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蒋革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浏阳市华联物流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忠华审判员  蔡 曦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