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严泽付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泽付,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又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28号申请执行人严泽付。被执行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武昌大道南侧金色港湾5号楼。法定代表人倪祖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又平。本院在执行严泽付与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又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又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又平给付申请执行人严泽付借款等费用合计836,400.00元、被执行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连带偿付390,607.23元;缴纳本案受理费13,796.00元、执行费10,764.00元,但被执行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又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鄂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又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泽付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向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萧 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