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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民初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如沾与汪龙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沾,汪龙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1民初554号原告:张如沾,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临沂市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传伟、张学伟,临沂罗庄万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龙华,男,汉族,1983年8与3日出生,住临沂市高新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营销服务部,地址:临沂市兰山市中丘路与金沙路交汇处天泰家园二期9号楼。原告张如沾与被告汪龙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沂水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张如沾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张如沾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付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9日17时许,汪龙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高新区马厂湖镇解放路路南黄泥岗村中心街道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其车右前部与顺行的张如沾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右侧相撞,造成张如沾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本院认为,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沾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如沾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山人民陪审员  沈庆彬人民陪审员  石海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继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