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9民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栗俊明与被告张军小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俊明,张军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265号原告栗俊明,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张寨怀,女,1971年4月8日出生,住岢岚县,系原告前妻。委托代理人李根虎,男,岢岚县东街村民委员会法律顾问。被告张军小,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张反身,男,1948年7月13日出生,住岢岚县,系被告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栗俊明与被告张军小房屋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栗俊明以自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俊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栗俊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栗俊明负担。审判长 王继珍审判员 崔文兵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乔翠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