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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1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梅华与李安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梅华,李安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1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梅华,女,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安茂,男,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姚梅华与李安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除已查封被执行人车辆但未实际控制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阎 萍审判员 陈 艾审判员 张加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斯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