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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8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新天煜罗山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新天煜罗山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8260号原告: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台中南路2号三层336室。法定代表人:LARRYSTEVENS,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女。被告:上海新天煜罗山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XXX号XXX、XXX、XXX幢。法定代表人:祝燕。本院受理原告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新天煜��山汽车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撤诉。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伍尔特(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包鸿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欣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