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行终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封西霞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封西霞,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65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封西霞,女,196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封西霞因诉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1行初11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封西霞向一审法院诉称:2010年7月,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对其实施了刑事拘留措施,并于同年10月10日和2011年3月25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2016年9月28日,其向北京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解除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两次取保候审决定,并确认丰台公安分局作出的刑事拘留决定和取保候审决定违法。但是北京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故请求法院确认不予受理复议决定违法并予以撤销。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封西霞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是要求北京市公安局解除丰台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因该请求事项系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因此,北京市公安局对封西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受案范围,对封西霞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封西霞的起诉。封西霞不服一审裁定,以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等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确认北京市公安局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违法并予以撤销。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封西霞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系要求北京市公安局解除丰台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而该请求事项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北京市公安局对封西霞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亦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裁定认定封西霞所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封西霞的起诉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智涛审 判 员 徐 宁代理审判员 郭元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王 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