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05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全有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全有

案由

单位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5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2247253378580。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庆安县北环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全有。诉讼代表人李长军,男,1961年1月2日出生,满族,高中文化,系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银泉一区1号楼5单元502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被告人李全有,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黑龙江省庆安县银泉一区3号楼1单元101室(户籍地为:黑龙江省庆安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全有犯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宪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李长军、被告人李全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谋取竞争优势,承建庆安县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在资金拨付方面得到了帮助,被告人李全有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分4次送给时任该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55元)。在景某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中标承建该项目,并及时得到资金拨付。案发后,违法所得被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全有于2017年1月5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李全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请求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李全有予以处罚。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单位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被告人李全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单位行贿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谋取竞争优势,承建庆安县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并在资金拨付方面得到了帮助,被告人李全有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7年至2013年期间,分4次送给时任该县县长景某(另案处理)人民币40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62855元)。在景某的帮助下,该公司顺利中标承建该项目,并及时得到资金拨付。案发后,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700元被依法扣押。被告人李全有于2017年1月5日主动到办案单位投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全有供述,2007年4月,为了能和时任庆安县县长景某搞好关系,在景某的办公室内,其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2009年7月,其公司准备承建庆安县医院工程,为了能让景某在项目招投标、承建工程方面提供帮助,其送给景某人民币20万元;2010年春节前后,其公司为了感谢景某在承建庆安县医院工程上给予的帮助,在景某哈尔滨的家中,其送给景某人民币10万元;2013年春节前后,为了感谢景某对其公司的关照与支持,其以春节看望领导的名义送给景某美金1万元。同时供述,在景某的帮助及运作下,其公司顺利中标且及时得到了资金拨付。同时供述,其送给景某的钱均是其以“招待费”的名义从公司提取的。2、证人景某证言,证实其共分4次收受李全有送予的钱财。第一次是李全有所在的公司为了和其搞好关系,于2007年4月由李全有在其办公室给其人民币10万元;第二次是李全有在其办公室提出想采取置换和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承建庆安县医院,其表示同意后,为了表示感谢,李全有于2009年7月,在其家里给其人民币20万元;第三次是为了表示对其的感谢,于2010年春节在其家中,给其人民币10万元;第四次也是为了表示对其感谢,于2013年春节在其办公室给其美金1万元。3、中标通知书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实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庆安县异地新建标准化县人民医院工程开标后,完成招投标工作,确定为中标人并与庆安县卫生局签订施工合同的事实。4、庆安县人民医院拨款统计表、资金请示、追加拨款通知单及转账、结算凭证,载明建设庆安县人民医院工程资金拨付情况。5、记账凭证及收据,载明李全有以招待费名义从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取现金的情况。6、庆安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审批件庆政土发[2010]8号关于庆安县人民医院异地新建项目划拨用地的批复,证实同意卫生局建设县人民医院新建项目。7、中国银行佳木斯分行出具的证明,证实2013年2月,100美元兑换人民币628.55元。8、佳木斯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受托项目,于2007年4月与2013年分别四次送给受贿人景某人民币40万元和美金1万元,从而获得利益。根据蓝天建筑公司提供的报表显示,蓝天建筑公司共获利1062700元。9、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及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载明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经营范围及具备相应资质等信息。10、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7万元依法被扣押。11、中共绥化市委组织部绥组干字[2006]230号文件,载明经2006年12月4日市委常委会提名,并经2006年12月5日市委全委会议表决,提名景某为庆安县人民政府县长候选人。12、中共庆安县委员会关于县级领导工作分工及包扶单位的通知,载明县长景某主持政府全面工作,主管财政局、人事局、审计局,包扶久胜镇和庆明社区。13、到案经过,载明李全有于2017年1月5日主动到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交待行贿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全有,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人李全有的行为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全有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可予免除处罚。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所得的人民币1062700元,予以追缴。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庆安县蓝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30万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李全有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违法所得人民币10627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孟莉敏人民陪审员  李 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