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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水蓉与庞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水蓉,庞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010号原告:蒋水蓉,女,汉族,1972年07月27日出生,住本县秀山县。被告:庞争,男,汉族,1984年0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蒋水蓉与庞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水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水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水蓉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