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1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蒋水蓉与庞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水蓉,庞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010号原告:蒋水蓉,女,汉族,1972年07月27日出生,住本县秀山县。被告:庞争,男,汉族,1984年0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蒋水蓉与庞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水蓉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水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水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水蓉负担。审判员 廖宗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