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民初17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施某某、邢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施某某,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708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施某某,女,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邢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施某某、邢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李某某需补充证据,故其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胡文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剑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