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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晓红与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红,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40号申请执行人:王晓红,女,197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施有毅,董事长。被执行人施有毅,男,196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与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晓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07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司、施有毅亦无在沪经营登记和从业登记记录。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上海云雅投资有限公��、施有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