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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杨玉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杨玉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杨玉涛。本院在执行济南安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党国审 判 员  丁 宁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