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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陈均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均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78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均,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永川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8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辩护人万鹿兵,四川兴蓉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均犯妨害公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8日22时许,被告人陈均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联芳街道某店内醉酒后无故对同行人员王某某等人进行殴打,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联芳派出所民警王某某、王某、冯某某、吴某接警后前往现场处置,对陈均进行口头制止并要求其跟随民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陈均拒不配合执法并对民警进行辱骂,民警经多次口头劝告制止无效后对其进行人身控制,在控制过程中陈均挥拳击打民警王某某的头面部,造成王某某口唇皮肤、粘膜裂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均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建议对被告人陈均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陈均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陈均的辩护人认为,对公诉机关指挥的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被告人陈均认罪态度诚恳,有悔罪表现,希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均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均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根据陈均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行羁押的17日,即自2017年6月28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产慧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