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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邱贵顺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贵顺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602号罪犯邱贵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明溪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6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贵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8月26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6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贵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3次表扬。2015年8月28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财产性判项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月考核表,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贵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3月31日至2021年9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