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5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青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青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5刑初45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青,女,1985年6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住本市长宁区。辩护人齐昌,上海大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7]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青及其辩护人齐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被告人朱青为规避住房限购政策,通过他人伪造其前男友陈某某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各一本,骗取购房资格后,购得位于本市长宁区虹桥机场新村XXX号XXX室住房。2016年8月陈某某在沪结婚后欲购房时发现已被限购。朱青为使陈某某重新获得购房资格,再次通过他人伪造与陈某某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提交上海市长宁区房产交易中心审核。经鉴定,涉案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离婚证均系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2016年10月19日,民警根据陈某某报警将被告人朱青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青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调查函、工作记录,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复函、商丘市公安局白云派出所户籍资料及核查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青伪造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朱青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青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予以没收。朱青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周伟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晓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