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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28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韩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8执98号申请执行人韩艳,女,198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乐业县城同乐中路**号。关于韩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韩艳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0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事项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998.33元,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2017)桂1028执98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赔偿申请执行人的各项经济损失30998.33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业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截止2017年6月28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应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文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