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杜军王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杜军,王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3312号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3号1-1。法定代表人:邹隆锦。被告:杜军,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王小飞,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杜军、王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重庆世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